资金支取与协议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人或独财顾问[6] - 应在募集资金到位1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提前终止需1个月内签新协议[6][7] 项目投资与资金使用 - 超最近一次募资投资计划期限且投入未达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0] - 以自筹资金预投项目,可在募资到账6个月内置换[11] - 改变招股书所列资金用途,须经股东会决议[9] - 资金支出超董事会授权范围,应报股东会审批[9] -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13] - 闲置募集资金暂补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15] - 每12个月内累计用超募资金偿债或补流不超总额30%[17]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资净额10%按规定履行程序,达或超10%需股东会审议[23][24]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或项目募资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年报披露[24] 监督与报告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资存放与使用情况[26] - 董事会收到审计委员会报告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26]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资投资项目进展并出具专项报告[26] - 应将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募资存放与使用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26] - 改变募资投资项目实施地点,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20] - 募资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计划并披露[27] 鉴证与核查 - 会计师事务所应对董事会专项报告合理鉴证并提结论[27] - 鉴证结论为特定情况,董事会应分析理由、提整改措施并披露[27]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会计师事务所鉴证,公司配合并承担费用[28] - 保荐人或独财顾问至少每半年度现场检查一次募资存放与使用[28]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财顾问应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8] - 募资存放与使用情况被出具特定鉴证结论,保荐人或独财顾问应分析原因并提核查意见[29] 制度相关 -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改和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31][32]
宏润建设(002062)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