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润新能(301636) -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报告义务人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为报告义务人[3] 重大事项报告标准 - 重大交易事项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应报告[8] - 关联交易与关联自然人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300万元以上且占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应报告[12] - 重大诉讼和仲裁涉及金额占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超1000万元应报告[13] 重大变更事项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属重大变更[15] 重大风险 - 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等超30%属重大风险[18] 报告流程与要求 - 报告义务人信息未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4] - 发生拟提交董事会审议事项应向董事长和秘书报告[4] - 公司或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与关联人交易累计计算[12] - 控股股东或实控人变更应及时报告秘书并持续报进程[19] - 秘书分析判断后提请披露并履行程序[21] - 报告义务人书面提供重大事项内容[22] - 报告义务人知悉后第一时间报告并送达文件[22] - 部门签署重大事项文件前应知会秘书,特殊情况后报送[23] 责任追究 - 未及时上报重大事项追究报告义务人责任[23] 制度说明 - 本制度由董事会拟订,审议通过生效并负责解释[25] - 未尽事宜依国家法律法规执行,不一致以其为准[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