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塔证券(601236) -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办法
办法基本信息 -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办法于2019年6月11日通过,2025年12月5日第一次修订[1] - 办法适用于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3] 报告事项标准 - 购买或出售资产等部分交易无论金额大小需报告,部分达规定标准时报告[6]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担保除外)需报告[7] - 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担保除外)需报告[7] - 诉讼、仲裁事项单笔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涉及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应立即报告[11]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情况发生较大变化需报告[12] - 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出现被质押等情形或有强制过户风险需报告[12] 报告流程及责任 - 报告义务人知悉重大信息后应向董事会秘书和办公室报告并报送书面材料[14] - 董事会秘书对上报信息分析判断,需披露时提请董事会履行程序并公开披露[14] -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为董事、高管等五类人员[17] - 第一责任人需指定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重大信息工作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17] - 联络人发生变化应在两个工作日内重新指定并通知[17] -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第一责任人签字或盖章[18] - 总裁及高管应敦促重大信息收集等工作[19] 其他规定 - 相关人员在信息未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19] - 董事会秘书应定期或不定期对相关人员培训[19] - 未及时上报重大信息将追究责任[19] - 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