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制度 -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于2025年12月5日经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1] 定期报告要求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13] - 半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13] - 季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13] -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披露时间[14] 报告审核与审议 - 定期报告财务信息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4] 业绩预告与披露 -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17] -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传闻且证券交易异常波动,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17] 审计意见处理 -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董事会需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18] 重大事件披露 - 出现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且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20] - 公司控股股东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等情况影响履职需披露[22] - 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在董事会决议等时点及时披露,提前出现特定情形也需披露[23] 报告编制流程 - 定期报告编制需总经理等编制草案,审计委员会审核财务信息,经董事会审议后披露[28] - 临时报告编制分“股东会、董事会”信息和其他临时公告,经多环节审核后报深交所披露[30][31] 异议与更正 - 董事等对公告内容有异议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已披露信息有误需更正等[34][35] 信息报告制度 -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报告制度,董事等负有报告义务[33] - 分子公司应安排专人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分定期和不定期报告[36] - 分子公司信息报告需遵循相关规定,可制定专门规定并报公司备案[37][38] 人员信息报送 - 董事等应报送关联人名单等,股份变动需两日内报告并公告[40][43] 数据管理 -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等身份及持股数据,办理网上申报[41] 股东告知义务 - 持股5%以上股东等出现特定事件应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43] 责任分工 -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46]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46] - 独立董事负责监督制度实施,定期检查并报告[48] 内部审计 -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审计机构定期向董事会报告[51] 审计要求 -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58] 敏感信息排查 - 敏感信息排查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牵头组织[53] 保密义务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在信息未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56] 外部报送 - 对无依据的外部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59] - 报送信息时应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登记为内幕知情人并提醒保密[59] 报告与公告 - 公司应第一时间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相关事项[61] 档案管理 -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记录、保存公司董事和高管履职情况并归档[63] -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文件的档案管理工作[63] - 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64] 信息保密 - 信息披露前,义务人和知晓人对公司信息负有保密责任[66] - 公司应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66] - 内幕信息披露前,知情人不得公开、泄露或利用信息交易[66] - 控股股东等不得滥用权利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66] 违规追责 - 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违规,公司将追究责任并追偿损失[66] - 公司聘请人员擅自披露信息造成损失,公司保留追责权利[67]
东方盛虹(000301)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