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盛虹(000301) - 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东方盛虹东方盛虹(SZ:000301)2025-12-05 20:02

信息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披露[11] - 半年度报告在上半年结束后2个月内披露[11] - 季度财务报表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11] - 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5] - 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至少于募集资金使用前5个工作日披露拟变更后的用途[18] - 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计划,至少于原发行计划到期日前5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18] - 公司应至少于债务融资工具利息支付日或本金兑付日前5个工作日披露付息或兑付安排情况公告[20] - 公司应在定向工具完成债权债务登记次一工作日告知定向投资人实际发行规模、期限、利率等情况[22] - 公司应在定向工具本息兑付日前5个工作日告知定向投资人本金兑付及付息事项[24] 信息披露内容 - 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需公布当期发行文件,含最近三年经审计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等[9] - 应披露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结果,含实际发行规模、期限、价格等信息[10] - 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需披露[13] -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需披露[13] - 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或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需披露[13] 信息披露流程 - 公司定期信息披露流程:会计年度结束后编制审核年度财务报告,董事会秘书申请,经董事会审议后对外披露;半年度、季度报告期结束后同理[32] - 公司不定期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由董事会秘书申请,经董事会审核后对外披露[33] 信息披露管理 -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记录和保管,以及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档案管理[38][40] - 应予归档保管的文件资料包括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定向发行相关信息文稿及备查文件、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记录及决议、监管部门函件及公司回复报告等[41][42] 违规追责 - 董事、高管失职致信息披露违规,公司将视情况追责[44] - 部门、分公司及子公司信息披露问题,公司将视情况追责[44] - 信息披露违规被交易商协会处分,董事会应采取措施并追责责任人[45] - 顾问等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公司保留追责权利[45] 其他 - 制度于2025年12月5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 -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包括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监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监高等[29] - 制度未尽事宜或冲突,按相关规定执行[47]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审议通过生效[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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