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岭药业(002603)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2月修订)
董秘相关规定 - 公司设1名董事会秘书为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2] - 近三十六个月受证监会处罚等人士不得担任董秘[4] - 聘任董秘同时聘任证券事务代表,任职条件参照董秘规定[10] - 董秘出现规定情形,公司应一个月内解聘[11] - 公司应在上市后或原董秘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秘[12] - 董秘空缺超三个月,董事长代行职责并六个月内完成聘任[12] 信息披露规定 - 年度股东会二十日前、临时股东会十五日前通知股东并公告[13] - 每半年配合交易所完成信息披露核查工作[14] - 季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前三月、九月结束后一月内公告[14] - 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前六月结束后二月内公告[14] -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四月内公告[14] - 临时股东会决议形成后二工作日内披露信息[15] - 重大事件发生后二工作日内披露信息[15] - 信息披露要保证关键文字或数字准确[16] - 信息披露提供文件要齐备且格式内容完整合规[16] 其他规定 - 董事会秘书要及时出席证券交易所约见[16] - 董事会秘书促使公司董事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6] - 公司按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工作总结并报送书面报告[17] - 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19] - 细则修改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19] - 细则“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