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正平(603843) - 正平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草案)
控股子公司定义 - 公司控股子公司指持有超50%股份或能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或实际控制的公司[2] 担保审议规则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股东会审议[6] - 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或总资产30%后担保需股东会审议[6] - 按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且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6][7]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需股东会审议[6] 担保流程 - 被担保人应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向资金运营中心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8] - 资金运营中心提前两个月通知被担保人做好主债务清偿及后续工作[11] - 担保展期视为新对外担保需履行新申请、审核及信息披露程序[14] 违约处理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资金运营中心应及时报告董事会[12] - 被担保人未按时履约公司应采取补救及反担保追偿程序[21] 信息披露 - 公司应披露对外担保总额、对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及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16]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十五个交易日内未还款或出现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需及时披露[16] 监督检查 - 公司应定期监督检查担保业务,包括岗位设置等多方面[19] 责任处理 - 相关责任人员违规,公司视情节给予处分,严重时上报监管部门[19] 制度规定 -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和解释,修改需股东会审议批准[21] - 制度条款抵触国家规定按国家规定办理,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21]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