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规划(301505)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苏州规划苏州规划(SZ:301505)2025-12-08 16:30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独立董事人数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3] - 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由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5] -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5] - 特定自然人股东及其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10] - 在特定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10] 独立董事选举与任期 - 董事会、特定股东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12] -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任不超六年[15] 独立董事监督与罢免 - 特定股东可对独立董事提出质询或罢免提议[15] - 不符合规定应停止履职,未辞职董事会解除职务,60日内补选[17] - 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且不委托他人,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职务[17] 独立董事职权行使 - 行使特别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21] - 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或弃权票应说明理由,公司披露异议意见[21][36] - 持续关注特定事项决议执行,违规及时报告[22] - 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推举一人召集主持[25] 委员会运作 - 审计委员会事项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每季度至少开会一次[28] - 董事会对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建议未采纳需记载理由并披露[28][30] 独立董事工作要求 - 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日,检查时间不少于十天[31][35]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32][39] - 就相关事项发表明确意见[34] 公司保障责任 - 保证独立董事知情权,资料不充分可要求补充或延期会议[41][43] - 健全与中小股东沟通机制,定期通报运营情况[40][41] - 承担独立董事行使职权费用[44] - 津贴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年报披露[45] 制度生效与解释 -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4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