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转让与质押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公司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2] -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质押股份,应自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书面报告[3] 股东权益与诉讼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在特定情形下可请求相关机构或直接向法院诉讼[3] -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召集程序等违反规定,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轻微瑕疵无实质影响除外)[3] - 审计委员会等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等情况,股东可为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直接向法院诉讼[3] 对外担保与股东会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后,提供任何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4] 临时股东会召开情形 - 董事人数不足规定人数或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公司应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4] -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应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4]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公司应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4] 股东会相关程序 - 董事会收到独立董事等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或提案后,应在10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4][5]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不同意等情况,股东可向审计委员会提议[5] -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通知,变更提案需征得相关股东同意[5] -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审计委员会不履行职责时可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5] -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后2日内发出补充通知[5] 股东会决议通过比例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2/3以上通过[6] 会议记录保存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6] 董事任职限制 - 因贪污等犯罪被判处刑罚等情况不能担任董事[7] - 担任破产清算等公司职务且负有个人责任,自相关日期起未逾3年不能担任董事[7] 董事相关规定 - 兼任总经理等职务的董事以及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7] - 股东会可决议解任董事,无正当理由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董事可要求公司赔偿[7] 董事会组成 -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三名[8] 董事会会议 -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等可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在10日内召集和主持[8] -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无关联董事不足3人时,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8] 审计委员会 -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9] -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召集人认为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9] -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财务信息及披露等,相关事项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9]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 -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国务院主管部门另有规定除外)[9] -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管选择标准和程序,就提名任免等事项向董事会提建议[9]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管考核标准和薪酬政策[9] 利润分配与减资 - 调整利润分配议案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10] -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自股东会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等[11] - 公司按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可减资弥补,减资后法定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11] 公司解散 -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经营管理严重困难公司[11] - 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应在10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11] 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定义 - 控股股东指持股份额占公司股本总额超50%或持股比例虽不足50%但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12] - 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12]
思维列控(603508) - 思维列控:《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5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