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人员限制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审计业务[4] 议案提出 - 1/2以上独立董事或1/3以上董事可向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议案[6] 报告提交 - 审计委员会应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自身监督职责情况报告[6] 变更谨慎 - 公司需对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报出具前变更、连续两年变更或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等情形保持谨慎[7] 选聘评价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评价要素中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分值权重不高于15%[9] 费用披露 -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变动20%以上(含20%),公司需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原因[9] 资料保存 - 公司与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10] 更换情形 -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包括执业质量缺陷、人员时间难保障、主动终止业务、资质能力变化等[13] 新所委任 - 年报审计期间出现特定情形,审计委员会尽职调查后可提议委任新所,提交下次股东会审议[20] 改聘审核 - 审计委员会审核改聘提案时,需了解前后任事务所情况并评价执业质量[21] 改聘时间 - 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22] 股东会通知 - 董事会通过改聘议案后发股东会通知,前任可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14] 监督核查 - 审计委员会应监督核查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检查结果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16] 违规处理 - 发现选聘违规造成严重后果,审计委员会报告董事会,按情节处理责任人[17] - 情节严重时,股东会可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违约损失由相关责任人承担[17] - 情节严重的责任人员会给予相应经济处罚[17] 不再选聘 - 承担审计业务的事务所出现分包转包、报告质量问题等严重行为,公司不再选聘[17]
思维列控(603508) - 《思维列控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