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制度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由证券部制订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2] -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管等主体[2] - 持有、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属于特定对象[5] 披露渠道与原则 - 公司公告文件应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对外披露,加盖董事会公章并向深交所报备[4] -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自愿披露与投资者决策有关的信息,应遵守公平原则[6] 豁免与保密规定 - 拟披露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可豁免披露,涉及商业秘密符合条件可暂缓或豁免披露[7] - 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未公告前负有保密责任[56] 沟通与调研要求 - 与特定对象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8] - 接受调研机构及个人调研时应要求其出具资料并签署承诺书[9] 披露时间规定 - 年度报告需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需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需在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16] 重大事项披露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等情况需报送临时报告并公告[25] -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项视同上市公司发生,参股公司按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规定[11] 财务报告审计 -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审计,半年度报告在特定情形下需审计,季度报告财务资料一般无须审计[19][20] 定期报告相关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28] -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大幅变动,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29] -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传闻且证券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财务数据[30] -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董事会需作出专项说明并提交材料[31] 股东权益变动披露 - 投资者持有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达5%时,应3日内报告并公告[30] - 投资者持股达5%后,比例每增减5%,应报告并公告,公告后3日内不得买卖[31] - 投资者持股达5%后,比例每增减1%,次日通知公司并发布提示性公告[31] 其他披露情形 - 公司新增借款或对外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需披露[28] - 公司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需披露[28] -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需披露[28] 违规处理 - 违反规定买入超比例股份,36个月内对超比例部分不得行使表决权[31] -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6个月内买卖股票,收益归公司[34] 征集与配合 - 征集股东权利的主体需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配合[35] 其他信息披露 - 公司应按规定披露环境、社会责任、公司治理相关信息[36] 业绩预告情形 - 预计年度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等六种情形,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38] - 扣除特定收入后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且特定净利润为负值时需进行业绩预告[38] 报告程序 - 定期报告需经董事会议、高管确认、董事长签发等程序后报交易所审核公告[41][42] - 涉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等信息披露有特定程序[44] - 重大事件信息披露需经多部门配合及审核程序,在特定时点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45] 子公司信息管理 - 控股子公司相关会议决议等应在两日内报公司证券部[47] 信息更正 - 发现已披露信息有误,按临时报告披露程序发布更正等公告[48] 相关人员责任 -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50] - 董事和董事会应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50] -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或财务重大事件[51] 人员信息报送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股份或控制情况变化需告知公司[52]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告知公司[52]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53] - 通过接受委托或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告知委托人情况[54] 违规赔偿 -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应承担赔偿责任[60] 制度生效 - 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64]
可靠股份(301009)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