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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报告 -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需审计[12] - 中期报告在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2个月内编制,特定情形需审计[13] - 季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第3、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编制,一般无须审计[14] - 经董事会批准后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并在指定网站披露[12][13][14] - 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财务信息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6]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17] 决议披露 - 董事会会议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报送决议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20] - 股东会结束当日报送决议公告文稿、决议和法律意见书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公告[20] 特殊情况披露 - 股东会延期或取消需在原定召开日至少两个交易日前发通知并说明原因及延期后日期[20]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需及时披露[22] - 预计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需及时业绩预告[20] - 不能按期披露定期报告需及时报告,说明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最后期限[21] - 发生对证券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重大事件需立即披露[21] - 变更名称、章程等需及时披露,章程变更要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新章程[23] - 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影响资产等情况需及时披露[24] 关联交易披露 -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24]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及时披露[25] - 交易标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及时披露[25] - 交易标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及时披露[25]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及时披露[25]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及时披露[25]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及时披露[25]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超30万元的交易需及时披露[26] - 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超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0.5%的交易需及时披露[26] 诉讼仲裁披露 - 涉案金额超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诉讼、仲裁事项需及时披露[26] 股东及人员责任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应主动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35] - 董高监对信息披露负责,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对财报负责[36] - 董事会及董事应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38] - 人员在定期报告公告前不得泄露生产经营情况和数据[40] - 发生重大事件在披露前知情者不得发布消息[40] 其他 - 信息披露常设机构为董事会秘书处,邮编200120,电话(021)61050135或(021)61050111转,传真(021)61050136[42] - 违反制度行为包括信息报送不及时、工作失误致信息披露问题、未经授权泄露信息[45] - 董事会根据情节对违规当事人给予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45] - 对外信息披露文件存档保管期限为10年[47] - 制度与其他规定冲突时按相关规定执行,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48] - 制度发布时间为2025年12月8日[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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