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洲A(000571) -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 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 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 程》、《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 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 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需报批的重 大事项等。 第二章 外部信息报送细则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 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 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 调研座谈等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