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城环保(300779) -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惠城环保惠城环保(SZ:300779)2025-12-08 18:31

公司基本信息 - 公司为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2日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2][171]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115,228元,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00,115,228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3][9] 股份发行与认购 - 2019年4月24日核准首次发行2,5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2] - 公司设立时44位发起人认购股份合计75,000,000股,出资方式为净资产折股,认缴出资时间为2015年9月24日[8][9] 股份相关规定 - 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决议需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0] - 董事会有权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50%的股份,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需经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需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2]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用于特定情形时,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15] 股份转让限制 -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17]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18] 股东权益与决议 - 股东有权请求法院认定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22] - 股东可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或内容违章程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23] - 未召开会议、未表决、出席或同意人数及表决权数未达规定,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25] 交易审议规定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36] -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36] -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须经股东会审议[37] 利润分配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132] - 每年现金分配利润不少于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10%[134] - 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董事会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133] 公司治理结构 -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含1名职工董事和3名独立董事,设董事长1人[99]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125] - 战略委员会由4名董事组成,至少包括1名独立董事[120] 会议相关规定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45]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议召开10日前书面通知[102] -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