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城环保(300779)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惠城环保惠城环保(SZ:300779)2025-12-08 18:31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决策 - 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需经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最终由股东会决定[2] 改聘要求 - 改聘时新所最近三年应未受证券期货业务相关行政处罚[4] - 除特定情况外,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事务所[11] - 拟改聘需在公告中详细披露多项信息[11] 评价要素及人员限制 - 选聘评价要素中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分值权重不高于15%[6]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承担审计业务满5年,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6] - 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上市后连续执行期限不超2年[7] 信息披露与程序 - 应在年报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等服务年限及审计费用[7] - 选聘基本程序包括审计委员会提要求、事务所报送资料、资质审查、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签订业务约定书[7][8] 审计业务执行与续聘 - 受聘事务所应按约定在规定时间完成审计业务[9] - 审计委员会续聘时需评价会计师工作,肯定则提交审议,否定则改聘[9] 文件保存与改聘要求 - 选聘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十年[9] - 改聘需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1] 主动终止与选聘时间 - 事务所主动终止审计业务,审计委员会应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12] - 更换事务所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12] 监督检查与处理 - 审计委员会应对特定情形保持谨慎和关注[14] - 应对选聘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15] - 发现选聘违规并造成严重后果,应报告董事会并按规定处理[15] - 情节严重的事务所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15] 制度实施与修改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