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药业(002370)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亚太药业亚太药业(SZ:002370)2025-12-08 19:17

担保审批 - 非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担保[2]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股东会审批[9]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批[9]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批[9] - 被担保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时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批[9] - 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股东会审批,且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9]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均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11] 担保申请 - 被担保人应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向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及附件[10] 额度管理 - 公司可对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4] - 合营或联营企业担保额度预计满足条件时可调剂,累计调剂总额不得超过预计担保总额度的50%[15] - 获调剂方单笔调剂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15] 风险控制 -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其他股东应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14] - 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时公司应及时披露[20] - 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定期核查制度对担保行为进行核查[25] - 公司发现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应及时控制风险[22] 合同与管理 -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如涉及)[19] - 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日常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登记备案管理[20] 展期规定 - 公司担保债务到期后展期继续提供担保,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24] 制度相关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等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28] - 制度中“以上”“以内”含本数,“超过”等不含本数[30] - 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亦同[30]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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