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时间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4]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4] 股东会召集反馈与通知 -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7]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8]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2日内发补充通知[15]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公告通知股东[16] 股东会相关时间限制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登记日确认后不得变更[16]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延期或取消,召集人需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说明[18] -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变更,召集人需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说明[20]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23] 股份表决权 - A类股份持有人每股可投六票,B类股份持有人每股可投一票,但特定事项表决时两类股份表决权相同[30] - 股东会对改变A类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作出决议,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特定转换情况除外)[32] - 关联交易普通决议应由除关联股东以外其他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应由2/3以上通过[33]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规定,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34] 股东会选举与决议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股份比例30%以上的公司股东会选举2名以上非独立董事或独立董事,应采用累积投票制[35] -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作出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39] -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42] 其他规定 - 会议记录应与相关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44]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44] -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违法违规或违反章程的股东会决议[45]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47]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公开请求委托代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相关权利[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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