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纬恒润(688326) - 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经纬恒润经纬恒润(SH:688326)2025-12-08 20:01

担保审批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8]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8] -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8] - 按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且股东会审议时应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8]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8]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担保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8]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应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1] 担保管理 - 董事会每年对公司全部担保行为进行核查并披露结果[20] - 公司发生违规担保应及时披露,采取措施解除或改正并追究责任[20] - 审计委员会持续关注担保情况,发现异常及时提请董事会采取措施[21] - 公司财务部负责担保事项登记、注销和日常管理,应设台账记录对外担保情况[22] 担保后续处理 - 被担保债务到期如需展期并继续由公司担保,视为新担保,需履行审批手续[23] - 公司财务部应指派专人关注被担保人情况,分析其财务和偿债能力[23]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公司需及时披露[27] - 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等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公司需及时披露[27] 责任追究 - 对违反担保制度的责任人,董事会视情况给予处分或追责[29] - 公司董事等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追偿[29] - 经办人员擅自使公司承担法律规定无须承担的责任并造成损失,公司有权处分和要求赔偿[31] 制度规定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最终修订及批准权属于股东会[33]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