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仪股份(603100) - 川仪股份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川仪股份川仪股份(SH:603100)2025-12-08 22:31

募集资金支取与置换 - 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应通知保荐机构或顾问[5]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置换[11] - 支付人员薪酬等自筹资金支付后6个月内置换[12] 募投项目管理 - 募投超计划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50%,应重新论证项目[10]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低于100万或承诺投资额5%,年报披露使用情况[16] - 募投全部完成后节余低于500万或净额5%,定期报告披露使用情况[16] - 募投全部完成后节余在净额10%以上,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21] - 募投全部完成后节余低于净额10%,经董事会审议[21] - 单个募投完成后节余用于其他项目,经董事会审议[20] 资金使用限制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12]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流,单次不超12个月[13] 监督检查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使用情况[25] - 董事会每半年核查募投进展,编制披露专项报告[25] - 年度审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披露[25] - 保荐机构或顾问至少半年现场核查一次[26] - 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顾问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6] - 核查报告含多项情况及合规结论意见[26][27] - 董事会在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结论意见[27] 违规处理 - 保荐机构或顾问发现违规督促整改并报告交易所[27] 其他规定 -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司配合承担费用[27] - 国家有强制规定按规定执行[29] - 制度由董事会拟定、修改草案和解释[29]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