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仪股份(603100) - 川仪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川仪股份川仪股份(SH:603100)2025-12-08 22:31

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 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应占三分之一以上,且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4]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为前十自然人股东及其亲属不得担任[6] - 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或前五股东任职人员及其亲属不得担任[6] - 候选人最近36个月内不能受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司法刑事处罚[8] 独立董事选举与任期 -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候选人[10] - 选举两名以上实行累积投票制,当选者得票数须超二分之一[12] - 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13] 独立董事履职与管理 - 行使部分职权需全体过半数同意[17] - 专门会议通知原则提前3日发,紧急经同意可随时发[20] - 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21] - 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至少保存10年[22]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发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23] - 对重大事项出独立意见应含基本情况等内容[23] - 特定情形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23] - 特定事项经全体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9] 独立董事解职与补选 - 提前解除应及时披露理由和依据[13] - 不符合规定致比例不符或缺专业人士,60日内完成补选[13] - 连续两次未出席且不委托,董事会30日内提议解除[14] - 辞职致比例不符或缺专业人士,履职至新任产生,60日内补选[14] 公司支持与保障 - 为履职提供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协助[26] - 保障知情权,定期通报情况、提供资料[26] - 及时发董事会通知,不迟于规定期限提供资料[26] - 两名及以上认为材料问题可提延期,董事会应采纳[27] -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27] - 有关人员应配合履职,不得阻碍[27] - 履职涉应披露信息,公司应及时披露[28] - 聘请专业机构等费用由公司承担[28] - 给独立董事相适应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并在年报披露[28] 制度生效与修改 -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修改亦同[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