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仪股份(603100) - 川仪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 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的情形。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任。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 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 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重 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