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关联法人[2]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是关联自然人[3] 关联交易审议披露标准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9] - 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9] - 关联交易总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需经董事会决议并股东会批准[9] 交易标的信息披露 - 交易标的为股权需披露经审计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股东会召开日不超6个月[10] - 交易标的为非股权资产需披露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股东会召开日不超一年[10] 关联财务资助与担保 -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特定关联参股公司除外,且需经特定审议并提交股东会[11]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特定审议并提交股东会,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需其提供反担保[11] 关联人信息管理 - 公司董事等应及时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系说明,公司应做好登记并更新信息[6] 关联交易计算原则 - 连续12个月内关联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规定,累计达披露标准仅披露本次交易并说明前期情况,达股东会审议标准仅提交本次交易审议并说明前期情况[14] 委托理财规定 - 委托理财额度使用期限不超12个月,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超投资额度[14]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3年,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15] 关联交易表决规则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会议,决议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非关联董事不足3人提交股东会审议[17]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18] 独立董事职责 - 达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可聘请中介机构出具报告[19] 关联交易临时公告 - 关联交易临时公告需说明过去12个月内与关联人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关联交易是否达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21] 关联交易及时披露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超30万元(提供担保除外)应及时披露[22] - 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提供担保除外)应及时披露[22] 股权交易信息披露 - 公司向关联人买或卖资产达披露标准且标的为公司股权,需披露标的公司基本情况和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22] - 标的公司最近12个月内有资产评估等情况,应披露相关基本情况[22] 溢价交易说明 -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须股东会审议且成交价比账面值溢价超100%,交易对方未提供相关承诺,公司需说明原因等[23] 资金占用解决 - 公司因买或卖资产可能导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应明确解决方案并在交易实施完成前解决[23] 制度执行与生效 - 国家对关联交易有强制规定,按规定执行[25] -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修改亦同[25]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5]
川仪股份(603100) - 川仪股份关联交易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