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柴股份(301032)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 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 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公司收 到辞职报告之日辞职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选举新一届董事会成员的股东会决议 通过之日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决议作出之日离任。高级 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连聘的,自聘任新一届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会决议作出之 日离任。 第五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