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存放 - 公司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超募资金也需专户管理[6] 协议签订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8] 支取通知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应及时通知保荐或独立财务顾问[8] 协议终止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10] 投资限制 -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及高风险投资[12] 审批程序 -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依金额和事项不同分别由董事长、董事会、股东会批准[14] 项目重新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投入金额未达计划50%、市场环境重大变化等需重新论证[16] 项目延期 - 募投项目拟延期实施,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并披露[17]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净额5%,可豁免部分程序,年报披露[19] - 节余募集资金达到或超项目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会审议[19] 资金置换 - 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原则上在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20] 现金管理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不得为非保本型且不得质押[21] 补充流动资金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超十二个月[22]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需调整计划并披露[30] 鉴证与审核 -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出具鉴证报告[31] - 公司当年有募集资金使用,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31] 结论处理 - 鉴证结论为“保留”等,董事会需分析理由并提出整改措施[31]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应在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计划[24] 检查与报告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年度结束后出具核查报告[32] - 公司应在年度专项报告中披露核查结论[32] 责任追究 - 公司相关部门失职致损失,将追究当事人责任并可要求赔偿[34] - 公司及相关主体违反制度致损失,相关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董事会可处分或罢免[34][35] 信息披露 - 公司就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37] 办法执行与修订 -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与后续规定不一致时以后者为准并修改[37] - 本办法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相同[38] 办法解释 -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原制度自生效日废止[39]
新柴股份(301032)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