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思格(301333)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2月)
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经提名委员推选,并报请董事会 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均为 3 年,委员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独立董事因不符合上市公司董事资格或者独立性要求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 职务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的,公 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如独立董事因前述原因外的 其他原因辞职,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第一条 为了完善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