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士力(600535) - 天士力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天士力天士力(SH:600535)2025-12-09 18:32

募集资金协议与监管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方、银行签三方监管协议[7] - 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时,应通知保荐方[7] - 银行三次未及时提供对账单或通知大额支取,公司可终止协议注销专户[8] 项目论证与置换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需重新论证[10]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募集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10]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有资金,应在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13]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支付困难以自筹资金支付后,6个月内可实施置换[13]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可免审议程序[16]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使用情况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可免审议程序[16]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使用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6] 资金使用与管理 - 公司审计部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25]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编制并披露专项报告[25] - 年度审计时,公司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与年报一同披露[25]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须为高安全性、流动性好、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不得质押的非保本型[14] -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十二个月,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14] 项目变更与转让 -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需经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重大变更需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19] - 公司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需在董事会审议后公告原因、已投资金额、完工程度、效益等内容[23] 核查与报告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6]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与年报一并披露[26] - 专项核查报告应包含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等十方面内容[26]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及会计师事务所报告的结论性意见[27] 其他事项 - 公司应配合保荐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提供相关资料[27]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履行协议应督促整改并报告上交所[27] - 本制度“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29]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31]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需报股东会审议通过[31] -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