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锦动力(300157)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规范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新聘、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 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 计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新锦动力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编制的年度 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应当遵照本制 度,履行选聘程序。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前述定期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 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 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