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锦动力(300157) - 累积投票制细则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细则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切实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选择董事的权利, 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 的每一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人数相等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 于该股东所持股份数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用所 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 1 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 位董事候选人,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选举或者变更 2 名以上(含 2 名)董事的议案。公司 股东会仅选举或者变更 1 名董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不包括职工董事。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及单独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