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立泰(002294) - 《公司章程》修正案
信立泰信立泰(SZ:002294)2025-12-09 19:16

章程修改 - 全文中“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2] - “监事会”“监事”相关条款均删除,职能由审计委员会行使[2] - 高级管理人员新增总经理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3] - 股份发行中“同种类”表述改为“同类别”[3] - 发行的股票改为面额股表述[3] - “公开发行股份”改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非公开发行股份”改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4] 财务资助与股份收购 - 为他人取得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4] - 董事会为他人取得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决议,需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4] - 公司因特定情形收购股份,部分需股东会决议,部分经董事会决议[5] - 公司收购股份后,不同情形有不同注销或转让期限要求[5] 股份转让限制 - 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5] -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5]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等期间有股份转让限制[5] -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等短线交易所得收益归公司[6] 股东权利与会议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查阅会计账簿等[7] - 股东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请求撤销期限为60日[7]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诉讼请求权[8][9] - 股东会审议多项重大事项,如重大资产买卖、担保等[12]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13] 董事会与专门委员会 -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多项职权[31] - 董事会设立审计等专门委员会,审计等委员会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32] -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其中独立董事2名[39] 利润分配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43] - 现金分红不低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10%,三个连续会计年度累计不低于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45] 其他 - 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43]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可不经股东会决议[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