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舶(600150) - 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中国船舶中国船舶(SH:600150)2025-12-09 19:17

募集资金支取与协议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时,需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7] - 应在募集资金到位1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三方监管协议[7]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银行对账单等,公司可终止监管协议并注销专户[7] 募投项目管理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需重新论证可行性等[11] - 超募投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11] - 募投项目由总经理负责实施,财务部每季度核查进度[11] 募集资金使用与置换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专项账户集中管理使用[6] - 使用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2] - 控股股东等不得占用募集资金[4]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六个月内置换[15] 资金管理与节余处理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非保本型、不得质押[16][17] - 以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17] - 应在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使用计划[18]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低于100万元或5%可豁免特定程序[20]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超10%需经股东会审议[20]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低于500万元或5%可免特定程序[20]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取消、终止原募投项目等属改变用途,需多程序审议[22] - 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或仅地点变更不视为改变用途[23] - 变更募投项目收购控股股东等资产应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24] 监督与报告 - 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检查并报告募集资金情况[27]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披露报告[27] - 年度审计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披露[27] - 保荐人或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核查并出具报告[28] - 董事会在报告中披露保荐人等核查报告和鉴证报告意见[29] 内部管理 - 内部审计部门有权监督募集资金使用[29] - 子公司应制订管理细则并报公司备案[29] - 募投项目通过子公司等实施适用本制度[31]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及修改[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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