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亚药业(605177) -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东亚药业东亚药业(SH:605177)2025-12-09 19:33

关联人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4]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是关联自然人[4] 关联交易审议 - 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会审议[10] -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应提交股东会审议[10]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30万元以上且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需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12] - 公司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且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需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12] - 股东会特别授权董事会判断并实施的关联交易,需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12] 关联交易批准 - 经理可批准股份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低于30万元(提供担保除外)的关联交易[13] - 经理可批准股份公司与关联法人低于3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提供担保除外)的关联交易[13] 关联交易特殊情况 -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9种交易可免予按关联交易方式审议和披露[15] - 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3年,应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17] 董事会审议规则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21] - 出席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会审议[21] 股东会相关规则 - 股东会可就关联交易聘请律师或注册会计师出具专业意见[22] - 股东存在8种情形时不得参与关联交易表决[22] - 关联交易事项(提供担保除外)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23] - 单独或合并持有5%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临时向非临时股东会提出要求关联股东回避的议案[23] 其他规定 - 公司不得为特定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特定参股公司除外[13] - 违背制度规定,有关董事及股东未回避,关联交易决议无效[25] - 股份公司应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事项[27] - 符合特定情形,公司可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关联交易[27] - 公司向关联方提供担保未列明事项参照《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执行[29] - 本制度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视作对《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效补充[29] - 本制度受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约束,有冲突应调整[29] - 本制度未列明事项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公司章程》为准[29] -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亦同[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