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亚药业(605177)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东亚药业东亚药业(SH:605177)2025-12-09 19:33

募集资金支取与专户管理 - 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需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董[9]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未配合查询调查专户资料,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9] -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5]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签订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5] 募投项目相关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和预计收益[16]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16]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按期完成,拟延期实施需董事会审议通过[17] 资金使用与置换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置换[19] - 闲置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12个月[25]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资金低于100万元或低于该项目承诺投资额5%,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24] - 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占净额10%以上需股东会通过[24]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或低于净额5%,使用情况在定期报告披露[26] 现金管理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22]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需董事会通过,2个交易日内公告[22] 资金用途变更 - 仅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经董事会通过并向交易所报告公告[23]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比照变更募集资金规定,需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并披露[27][29]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人意见并经股东会审议披露[30] 检查与报告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12]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出具专项报告[35] - 公司应在专项报告中披露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收益等信息,报告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37] -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出具鉴证报告,披露年报时提交上交所并披露[37]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进行一次现场调查[37]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出具专项核查报告,披露年报时提交交易所并披露[37] - 核查报告应包含募集资金存放等十项内容[37] - 公司董事会应在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及会计师事务所报告的结论性意见[38]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问题应督促公司整改并向上交所报告[38] 其他 - 协议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公司应在两周内签订新协议并公告[6] - 本制度“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40]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等规定执行,抵触时依相关规定执行[41] -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解释,经董事会审议、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亦同[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