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制度适用 - 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和机构[2] 信息披露义务 - 公司应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6] 信息披露渠道 - 信息披露文件全文和摘要应在指定网站和报刊披露[8] 报送要求 -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备查文件报送浙江监管局[11] 承诺披露与履行 - 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应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9] 特殊披露情况 - 涉及商业秘密符合条件可暂缓或豁免披露,特定情形应及时披露[10] 自愿披露规定 - 公司可自愿披露相关信息,但不得冲突、误导和违法违规[12] 信息披露类型 - 公司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再融资相关公告[14] 定期报告内容 -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中期和季度报告,内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16][18] 行业信息披露 - 公司应结合行业特点披露行业和经营性信息[17] 定期报告披露时间 - 季度报告需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三十日内披露,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19] - 中期报告应在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19] - 年度报告需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19] 股份相关披露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需披露[23] - 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多种情况需披露[49] 交易披露标准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及时披露[33] - 交易标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披露[33]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披露[33]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披露[33] - 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披露[33]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披露[33] 关联交易披露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需及时披露[35] - 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及时披露[35] 子公司信息管理 - 控股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提交月度财务报告等资料[43] - 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等会议决议重大事件,需在会后两个工作日内报证券事务部[43] 人员股份变动报告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变动,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46] 股东情况报告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发生较大变化需报告[46] 财务信息审议 - 公司定期报告财务信息需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38] 特殊交易审议 -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35] 关联交易豁免 - 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除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外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可免于按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37] 异常情况处理 -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异常交易或媒体消息可能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及时了解情况并公开澄清[36] 股东配合信披 - 接受委托或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控人应告知委托人情况并配合信披[47] 信息披露领导与责任 - 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50] 信息披露机构 - 证券事务部为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52] 董事会秘书职责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事务等多项职责[54] 证券事务代表职责 -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披露事务[55] 信息披露档案管理 -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文件档案管理由证券事务部负责[57] 内部审计制度 -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对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监督[81] 财务报告审计 -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经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84] 投资者关系活动 -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相关活动[62]
东亚药业(605177)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