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报告披露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需经审计,记载十项内容[9][7] - 中期报告应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记载七项内容[9] - 定期报告内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财务信息经审计委员会审核[11] 业绩预告与异常处理 - 预计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应及时预告[12]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泄露或交易异常应披露财务数据[12] - 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需按规定处理[12] 信息披露流程与责任 - 公告文稿和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9] - 信息披露文件以中文文本为准[5] - 定期报告由总裁等编制,董事长召集审议,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20] - 临时报告由证券法务部编制,董事长签发,董事会秘书披露[21] - 重大信息经评估审核后披露[23] -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领导,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26] 特殊情况披露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披露[15][29] - 公司变更名称等应立即披露[23] - 证券异常交易需及时了解因素并披露[19] 信息管理与制度 - 董事会每季度检查信息披露工作并在年报披露执行情况[39] - 相关文件资料和信息披露文件保存不少于10年[31] - 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并签保密协议[35][36] - 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38] - 信息发布经证券法务部制作等流程[39] 投资者关系与违规处理 - 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40] - 现场参观等实行预约制度[41] - 业绩说明会网上直播并提前公告[41] - 因失职致信息披露违规给予处分并可要求赔偿[45] - 信息披露违规被处理,董事会检查制度并处分责任人[45] - 信息披露涉嫌违法按《证券法》处罚[45] 制度实施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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