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能源(600758)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辽宁能源辽宁能源(SH:600758)2025-12-09 20:17

募集资金支取 - 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5]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或超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可行性[9] 资金置换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置换[10] 现金管理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超内部决议授权且不超12个月[11] 补充流动资金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期限最长不超12个月[12] 节余资金使用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低于100万或低于承诺投资额5%,年报披露可免特定程序[14]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定期报告披露可免特定程序[17]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7] 项目变更 -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变更地点,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报告上交所并公告[19] 报告披露 -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2个交易日报告上交所并公告[23] - 年度审计时,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披露年报时提交上交所并披露[23] -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公司配合承担费用[23] - 董事会收到鉴证报告2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违规需公告情况及措施[24] 核查报告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现场调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4] - 年度结束后,董事会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披露核查和鉴证报告结论性意见[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