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能源(600758)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辽宁能源辽宁能源(SH:600758)2025-12-09 20:17

关联方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6]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8] 关联关系告知 - 公司董事等持股5%以上的主体应告知公司关联关系[10] 关联交易审议 - 拟审议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3]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半数通过[13]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14] 关联交易披露 - 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30万元以上关联交易(特定情况除外)需履行相关程序并披露[15] - 与关联法人拟发生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特定情况除外)需履行相关程序并披露[15] 重大关联交易 - 重大关联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16] 特殊关联交易规定 - 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成交价格相比交易标的账面值溢价超100%,交易对方未提供盈利担保等承诺,公司应说明原因[26] - 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7] 日常关联交易 - 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应每三年重新履行决策和披露义务[24] - 预计范围内日常关联交易,应在年度和半年度报告按规定披露,超出预计总金额需重新提交审议并披露[23][24] - 首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应订立书面协议,按协议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无总金额则提交股东会审议[23]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主要条款重大变化或期满续签,按协议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披露,无总金额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24] 交易金额计算 - 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以发生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相关规定[17] - 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以公司出资额为交易金额,若全现金出资且按比例确定股权,可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16][17] - 拟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按对应金额适用相关规定,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变更则以对应公司最近一期末全部净资产为交易金额[17] 豁免或特殊交易情况 - 公司单方面获利益且无对价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等[28] - 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需担保[28] - 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等[28] -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28] -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等[28] - 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除外)[28] - 公司按同等条件向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28] - 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28] 制度说明 - 本制度“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30] - 本制度与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冲突时按后者执行[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