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线传媒(300251)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选聘(含续 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保证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公 司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 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开展相关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公司董 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不当干预审计委员会独 立履行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以下资格: (一)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