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大九天(301269)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办法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决策 - 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需审计委员会审议、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决定[2] - 单独或合计持股百分之一以上股东可直接向股东会提选聘提案[5] 选聘评价标准 - 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分值权重不高于15%[8] -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按特定公式计算[9] 审计费用相关 -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需说明情况及原因[9] 文件保存与选聘时间 - 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十年[9] -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10] 续聘与改聘规定 - 审计委员会续聘时需全面评价,否定则改聘[10] - 审核改聘提案需向前任和拟聘事务所了解情况并评价质量[12] - 董事会审议改聘议案独立董事需明确发表意见[12] - 除特定情况外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12] - 拟改聘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详细披露信息[13] 其他管理要求 -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披露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信息及履职评估报告[10] - 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审查[11] - 事务所主动终止业务审计委员会应了解原因并报告董事会[14] -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事务所监督检查,结果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15] - 发现选聘违规且后果严重应报告董事会并处理[15] 处罚与办法生效 - 股东会可决议不再选聘有特定行为的事务所[15] - 依据规定实施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门[15] - 办法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修改亦同[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