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审批权限 - 总经理可批准未达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8] - 董事会审议与关联自然人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8][10] - 股东会审议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10] - 与关联自然人30万元及以下、与关联法人300万元及以下或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批准[9] 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 需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先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且过半数同意[10] - 需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公司应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评估或审计[10]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且过半数通过决议[10]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13] 特殊关联交易规定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需对方提供反担保[13] - 公司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2/3以上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4] 日常关联交易规定 - 公司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3年,应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15] - 公司可按类别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需重新履行程序和披露[15] - 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15] -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与同一关联方或不同关联方进行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按累计原则适用规定[15] 其他规定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需报送关联方情况[6] - 公司不得对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价格未确定、对方情况不明朗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决定[19] - 公司与关联方交易应签书面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19] - 公司董事、高管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被关联方挪用资金[19] - 本制度涉及“以上”“内”“以下”含本数,“超过”等不含本数[21]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21]
张小泉(301055)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