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燃能源(002911)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关联人界定 -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自然人属于关联人[5] 关联交易披露与审议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超 30 万元交易需特定程序并披露[10] - 与关联法人成交超 300 万元且占净资产绝对值超 0.5%交易需特定程序并披露[10] - 除担保外,与关联人成交超 3000 万元且占净资产绝对值超 5%交易需董事会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10] 关联担保与资助 - 为关联人担保需经非关联董事同意并提交股东会,为控股股东等担保需其提供反担保[11] - 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资助需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15] 日常关联交易处理 - 首次日常关联交易按协议金额履行程序披露,无金额提交股东会[18] - 协议条款变化或续签按新金额履行程序披露[18] - 可预计金额日常关联交易按预计金额履行程序,超预计按超出部分履行[18] - 协议期限超三年,每三年重新履行程序和披露[18] 其他规定 - 特定交易可申请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或免于按关联交易审议披露[19][20]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23] - 制度经股东会通过后施行,授权董事会解释[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