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协议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相关方签订三方监管协议[4]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人等[4]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4] - 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在1个月内与相关方签新协议并公告[5] 募集资金使用规则 - 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计划并披露[7] - 投资项目搁置超1年公司需重新论证可行性等[7] - 超过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要重新论证项目[7] - 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可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8] -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9]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10] 超募资金使用规则 -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借款,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2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30%[11] - 公司应至迟于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具体使用计划[11]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规则 - 取消或终止原项目实施新项目等四种情形属于改变用途,需董事会决议等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2] - 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涉及实施地点变更,不视为改变用途,由董事会决议[12] - 公司依据相关规定使用资金,超董事会审议程序确定额度等且情节严重,视为擅自改变用途[12] - 公司拟变更用途,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公告原项目及新项目情况等[12][13] 项目转让或置换规则 - 公司拟对外转让或置换最近3年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组成部分除外),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3] - 公司应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权属变更及持续运行情况[13] 节余资金使用规则 - 节余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公司使用需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同意意见[14] - 节余资金(含利息收入)达到或超过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公司使用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4] - 节余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五百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4] 监督核查规则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专项报告并披露,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14]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现场检查,年度结束出具专项核查报告[15] -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出具“保留结论”等,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分析原因并提核查意见[15]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问题,督促公司整改并向深交所报告[16] 制度相关 - 本制度所称“过”“低于”不含本数[16] -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自通过之日起执行[17] -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17]
中钢国际(000928) - 中钢国际《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