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通知 - 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净额20%,应通知保荐人或独财顾问[5]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8] - 超过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8]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资金低于100万或低于承诺投资额5%,可免审议程序[13]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定期报告披露[14] 资金使用规则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1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签后可使用资金[4] - 公司以自筹资金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可置换[11] - 公司用闲置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11]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12] - 公司使用闲置资金现金管理,需董事会审议后披露相关内容[12] 协议相关 - 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在2周内签新协议并公告[5]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并注销,至迟在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使用需董事会决议、保荐人发表意见并经股东会审议[20] 项目延期与变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实施,需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意见,并披露相关情况[16] - 取消或终止原项目、改变实施主体或方式等属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人发表意见并经股东会审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变更实施地点除外[18] - 变更募投项目需公告原项目情况、变更原因、新项目情况等内容,新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19][20][24] 资金监管与核查 - 公司财务部对募集资金使用设台账,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22]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年度审计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24]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现场核查一次,会计年度结束后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4] 责任与制度生效 - 公司董事、高管应确保募集资金安全,擅自或变相改变用途等将追究责任[27]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亦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9]
康美药业(600518) -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