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鸿高科(605008)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长鸿高科长鸿高科(SH:605008)2025-12-10 17:02

报告披露时间 - 公司需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12] - 公司需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12] - 公司需在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12] -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披露时间[12] 报告内容要求 -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应记载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等内容[13] -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审计,中期、季度报告一般可不审计[15] 信息披露义务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公司应披露[19][29] - 控股股东或持股5%以上股东负有信息披露义务[24] - 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应及时履行披露义务[20] - 控股、参股公司重大事件影响证券交易,公司应披露[21] -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异常交易,公司应了解并披露[32]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情况变化需通报披露[29] 披露职责人员 - 董事、高管应保证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25] -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信息披露制度[25] - 财务负责人对财务数据真实性等负直接责任[27] 披露程序 - 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多环节审核后按程序披露[14][33] - 涉及决议的临时公告和重大事件按特定程序披露[34] - 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按规定程序进行[34] - 已披露信息有误按临时报告程序发更正公告[36] 披露方式 - 信息披露文件全文在证券交易所等网站披露,摘要在相关媒体披露[59] - 公司信息可载于其他媒体,但不得先于指定媒体[60] 保密与责任 - 信息知情人未公告前负有保密责任,违规造成损失应赔偿[40] - 董事会应控制知情人范围,不提供内幕信息[41] - 聘请中介机构应签保密协议,不泄露无关信息[41] - 信息披露违规责任人可被处理并要求赔偿[42] - 违反规定造成损失承担相应责任,犯罪追究刑责[42] - 公司保留追究聘请人员擅自披露信息责任权利[42] 档案保存与制度 - 信息披露相关档案保存期限为10年,有更长要求从其规定[44] - 本制度由证券事务部制订修订,经董事会审议生效[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