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鸿高科(605008)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2月修订)
委员会组成 - 委员会由三人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至少一名是会计专业人士[4] - 委员由董事长等提名,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5] 人数规定 - 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2/3时,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未达前暂停职权[7] 事项审议 -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等需经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9] 会议召开 -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临时会议按需不定期召开[17] - 定期会议会前5日发通知,临时会议会前3日发通知[19] - 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20] 决议规则 - 决议需经全体委员过半数表决同意方为有效[20] - 每项议案获规定有效表决票数,主持人宣布后形成决议[22] - 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22] 委员管理 - 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且不委托代行职权,由委员会提请董事会更换[20] - 独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应事先审阅材料,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出席[20] 记录保存 - 会议记录应保存不少于十年,需载明独立董事意见[22][23] 生效及解释 - 细则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8] 通报情况 - 委员或董事会秘书应在决议生效次日向董事会通报情况[23] 规定适用 - 细则如与后续法规或章程抵触,按新规定执行并修改[26] - 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低于”不含本数[27] - 细则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执行[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