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鸿高科(605008)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长鸿高科长鸿高科(SH:605008)2025-12-10 17:02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3] - 特定股东及其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6] - 需有5年以上法律、会计或经济等工作经验[9] - 近36个月内有不良记录者不得担任[9] -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担任需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等条件之一[11] - 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11] 提名与选举 - 董事会等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13] - 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应实行累积投票制[15] 任期与解职 - 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满6年后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候选人[16] - 提前被解除职务,公司应及时披露理由和依据[16] - 辞职致比例不符规定或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应履职至新任产生,公司60日内完成补选[19] 职权行使 - 行使部分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22] - 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且不委托出席,董事会30日内提请股东会解除其职务[24] - 部分事项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4] 工作要求 - 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推举一人召集和主持[27] - 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30] - 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至少保存10年[31] 报告与披露 - 出现特定情形,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32]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34] 公司支持 - 公司应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37] - 保障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34] - 行使职权费用由公司承担[38] - 给予独立董事适当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年报披露[39] 股东定义 - 主要股东指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或持股不足5%但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42] - 中小股东指单独或合计持股未达5%且不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42] 制度调整 - 公司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等事项与本制度不一致,应在《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逐步调整[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