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发集团(601686)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修订
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 以及本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单个法人主体的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内部控制审计、 专项审计及咨询服务等,公司管理层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公司不得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前,向公司指定会计 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规范运作,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 性,更好地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 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