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和 成(002001)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2月)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规则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不得在审议前指定会计师事务所[2] - 独立董事或1/3以上的董事可向董事会提聘请议案[6] - 审计委员会应关注连续两年或同一年多次变更事务所等情形[8] - 竞争性谈判需与三家以上(含三家)事务所谈判[8] - 选聘文件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11] 选聘评分权重 - 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原则上不低于40%[11] - 审计费用报价分值权重原则上不高于15%[11] 审计费用规定 -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需说明情况[12] 改聘事务所规定 - 出现执业质量重大缺陷等情况公司可改聘事务所[15] - 公司拟改聘时需在股东会决议公告披露解聘原因等[16] - 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17] 违规处理 -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违规造成严重后果应报告董事会处理[19] - 董事会可对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19] - 经股东会决议可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经济损失由相关人员承担[19] - 情节严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经济或纪律处分[19] - 注册会计师违规出具不实报告由审计委员会通报有关部门处罚[19] - 董事会实施相关处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门[19] 制度相关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21]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2]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实施,修改亦同[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