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与金融业务 - 公司交易与关联交易行为应定价公允、审议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3] - 与关联财务公司发生金融业务,财务公司需具备资质且财务指标符合规定[5] - 与关联财务公司签超3年金融服务协议,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5] - 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应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披露[7] - 协议期间每年披露与关联人金融业务预计情况,含存款限额、利率等[9] - 定期报告中披露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情况,半年出具风险持续评估报告[10] - 会计师事务所每年提交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金融业务专项说明[11] - 保荐人等在督导期每年对金融服务协议等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并披露[11] -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以投资、增资、减资金额适用相关规定[13] - 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应区分交易对方和类型,按控制关系比较实际与预计金额[16] - 购买资产成交价格相比交易标的账面值溢价超100%且交易对方未提供相关承诺,需说明原因等[19] 交易披露与额度 - 已交易衍生品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资产价值变动合计亏损或浮动亏损达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10%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人民币时应及时披露[25] - 对未来12个月内股票交易、衍生品交易、委托理财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可合理预计,额度使用期限不超12个月,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超对应额度[23][24][25][28] 投资与合作 - 控股股东等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涉及向上市公司购买或转让资产等参照相关规定执行[30] -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12个月内,不得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特定投资基金除外[32] - 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及时披露,并以最大损失金额履行审议程序[32] - 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发生特定情形应及时披露进展情况[33] - 拟参与设立或认购的投资基金出现特定情况需关注[34] - 与专业投资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应披露相关情况并揭示风险[34] - 合作协议出现三种情形应及时披露进展[34] - 购买专业投资机构相关交易标的需额外披露特定情况[35] - 共同投资及合作事项应建立防范机制,不得违法违规[35] - 年度报告披露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事项进展[36] 其他规定 - 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期货品种限于与生产经营相关产品或所需原材料,不鼓励投机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22] - 从事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应遵循相关原则,建立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22] - 进行委托理财应建立专项制度,选择合格受托方并签订书面合同[27] - 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抵触时依法律法规和章程[37] - 违反制度上交所可采取检查等措施并视情处分[37] - 制度修改由董事会提方案,股东会审议批准[38] - 制度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执行,2022年相关制度废止[38]
内蒙一机(600967) - 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交易与关联交易制度(2025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