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旭股份(600732)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2月)
报告义务人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等为报告义务人[2] 交易报告标准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报告[9] - 交易标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9]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9]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报告[9] - 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9]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报告[9] 诉讼仲裁报告标准 - 涉案金额超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诉讼仲裁需报告[11] 制度相关 -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经2025年12月9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1] - 公司董事会是重大信息管理机构,信息内部报告工作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5] - 控股股东转让股份致股权结构变化,应在达成意向前报告公司[11]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股份出现特定情形应及时报告[12] - 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重大信息当日向董事会秘书报告[17]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应提供相关材料[17] -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报告形式多样[15]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传递需明确经办人等[18]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及知情人员不得泄漏内幕信息[17] - 董事会秘书负责回答咨询等信息披露管理工作[19] - 瞒报、漏报、误报重大事项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20]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