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华新材(603055) -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5年12月修订)
台华新材台华新材(SH:603055)2025-12-10 18:32

担保审议规则 - 公司及控股企业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2]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股东会审议[7] - 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7] - 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7] - 按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股东会审议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7][8]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需股东会审议[7]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需股东会审议[7] 担保特殊规定 -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对方应提供反担保[5][8] -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可对资产负债率70%以上及以下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12个月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9] 担保后续处理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公司应及时披露[10] - 公司资本运作时需审查被收购方对外担保情况[16] -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未经董事会决定不得先行承担保证责任[16] - 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债权人未申报债权时责任人应提请公司参加分配并预先追偿[17] - 保证合同多人按比例担责时公司应拒绝超份额责任[17] - 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责任人须及时向被担保人追偿[17] 违规责任 - 全体董事对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损失承担连带责任[19] - 公司及高管违规将被责令整改和处罚[19] - 责任人擅自担保造成损失应依法赔偿[19] - 责任人怠于履职给公司造成损失可给予处罚[19] 办法生效 - 本办法自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并以国家法规为准[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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